依本校「通識課程修習辦法」及「通識課程修習學分認定細則」,新增「跨院選修可抵免通識,至多承認6學分」規定。

本中心於106.06.08起修正發布本校「通識課程修習辦法」及「通識課程修習學分認定細則」,新增「跨院選修可抵免通識,至多承認6學分」規定。

 

一、本辦法/細則業於106年6月5日105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新增「通識課程修習辦法」第六之一條及「通識課程修習學分認定細則」第五之一條通過在案,並於106年6月8日發布本中心網頁。

 

二、新增之條文內容為:「跨院選修係為學生至他院選修課程,並由學生所屬學系認定是否納入通識學分,所認定之課程非屬本辦法所指各向度,至多承認6學分。」

      惟仍須符合以下規定

      (1)核心通識-各學系排除與該系專業最相近之1向度,餘下5個向度中自由選擇4個向度,每個向度至少各修習1門課程。

      (2)博雅通識-人文、社會、自然3個向度中,各向度至少修習1門課程,最少修習6學分。

 

三、本辦法適用任一學年度入學之學生,檢附本辦法/細則如附件,或可逕自本中心網頁-修課規定處下載 /p/412-1030-176.php

 

四、本案承辦人:通識中心通識課程組 ,TEL:07-5919043(分機8284) MAIL:guannn@nuk.edu.tw。

 

 

通識教育中心 謹上106.06.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