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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「通識教育課程修習辦法」,其中1學期修習博雅通識「服務學習」,可抵認1次共同必修「服務學習培養」。

本中心於105.01.05修正發布本校「通識教育課程修習辦法」,其中1學期修習博雅通識之「服務學習」課程,可抵認1次共同必修「服務學習培養」課程

一、本要點於105年12月27日10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第三條通過,106年1月5日發布。

二、本要點第三條「共同必修」課程第四項之「服務學習培養」課程(需修習2學期共0學分),修正為【「服務學習培養」2學期0學分,其中1學期得修習博雅通識之「服務學習」課程

三、修習博雅通識「服務學習」課程,可同時抵認一次共同必修「服務學習培養」課程,已修過博雅通識(或核心通識)「服務學習」課程者一併適用

修習博雅通識之「服務學習」課程,可抵認1次共同必修「服務學習培養」課程將無需做任何申請,只要在成績單上有任何一門修習及格之「服務學習」課程,則可視為已修習過一門「服務學習培養」課程。

五、檢附本辦法修正對照表(如附件),或可逕自本中心網頁-修課規定處下載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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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本案承辦人:通識中心通識課程組 ,TEL:07-5919043(分機8284) MAIL:guannn@nuk.edu.tw

通識教育中心 謹上106.01.06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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